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9-29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4〕1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厅管各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豫建党〔2014〕31号),结合我厅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社会团体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厅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和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我厅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厅社会团体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厅管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二条  凡是挂靠我厅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必须接受我厅统一的财务管理,实行代理记账。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向厅相关处室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六)代理记账服务收费的依据及费用支付方式;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实行协议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第七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报账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收支业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厅里报送和对外提供。

第十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厅计划财务处的财务监管、审计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内部稽核制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二)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账实不符时,应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正确计算各项收入和成本,代委托人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实行钱、账、物分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核算岗位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付、有价证券的保管等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厅计划财务处和委托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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