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监督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09-29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监督和管理的通知

 

豫建〔2014〕1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厅管各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厅管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厅管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厅管社团财务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厅管社团要按照我厅统一规定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代理记账。凡挂靠在我厅的社会团体,财务必须交由厅统一管理并实行代理记账。厅管社团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纳入财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二、依法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厅管社团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规范厅管社团的收费行为。社团收费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要求执行。其中,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利用行政职能收费或变相收费;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厅管社团的各项收费,必须依法纳税。

四、规范资金支出审批。厅管社团支出报销单据由经办人、审批人两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必须由厅管社团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必须由厅管社团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审批。

五、加强厅管社团资金监管。厅管社团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如有违规收费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厅管社团负责人要对违规收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报销。厅管社团和个人不得在账外设账、私设账簿、私存私放公款,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一经发现,作为“小金库”严肃处理,并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厅管社团银行账户管理。财务代理记账机构统一办理厅管社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厅管社团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或变相开设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报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和非财务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视同违纪处理,没收账户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厅管社团资产管理。购置大型设备、汽车及房屋等资产,必须事先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和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资产需入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由社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由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八、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厅管社团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进行对账、结算、清理,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债权和债务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形成的长期往来款项,必须制定计划,落实责任,认真核对,及时清理,以准确核算和如实反映各社会团体的往来款项。个人因公借款,应报经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或还款,如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账或还款的,由厅管社团代理记账机构催其限期还款,逾期不还款的,由代理记账机构从其工资中扣还,下次不再借款。

九、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厅管社团要严格控制支出,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1000元(含)以上票据需开转账支票。社团会议费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必须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据实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并报社团负责人审批;会议费支出预算需要说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支出项目等;会议结束后,承办会议的部门应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会议支出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等按项目分别开具发票,作为列报会议费支出的原始凭证。社团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差旅费必须按照规定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外出考察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社团业务主管处(室)备案,报销考察费时应注明考察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附有关附件。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如实填开发票,购买大额办公用品必须附明细清单。购置低值易耗品,由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列入费用支出,由厅管社团进行实物管理,领用时填写领用清单,并由社团负责人批准。报销汽车修理费必须附修理及配件明细清单。报销印刷费、租赁费、大型设备购置等费用必须据实支出,并附合同或协议。

十、规范厅管社团津贴补贴发放。社团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和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在所属单位以任何名目发放现金、实物和报酬。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发放的,必须从严控制,发放加班费需附加班名目及理由,并由负责人审批。以劳务费、专家评审费、讲课费、改卷费、监考费等名义发放津贴补贴的,必须如实填写姓名并提供单位名称、身份证号及个人银行账号,不得以现金发放,由财务部门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账号,完善审批手续,并由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厅机关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各种报酬。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十一、加强厅管社团的审计监督。财务收支每年审计一次;社团法定代表人离任、变更等工作岗位变动时,按照国家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驻厅纪检监察室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十二、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实行钱、账、物分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核算岗位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付、有价证券的保管等专项工作。

十三、厅管社团必须按照规定向厅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并保证所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十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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