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业务
招待费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建〔2014〕12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厅管各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豫建党〔2014〕31号),结合我厅社会团体招待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社会团体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规定
根据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和厅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厅管社团)具体情况,现就厅管社团业务招待费支出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厅管社团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二、厅管社团报销业务招待费必须如实开具发票,列明招待事由,并列明具体支出项目,如餐费、住宿费、烟酒、水果等费用等。
三、厅管社团报销业务招待费必须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注明招待理由,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核签批后,经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无误后予以报销。
四、厅管社团的业务招待费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力争开支比例逐年下降。
五、厅管社团的业务招待费每年的支出情况,由代理记账机构按单位列明明细并汇总,报送厅计划财务处和驻厅纪检监察室。
六、厅管社团接待与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上弄虚作假;不得无正当理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招待费超过控制总额或规定标准;不得以招待为名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馈赠礼品。违者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