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0-18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建法〔2016〕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相关内容和要求

(一)行政调解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调解。

(三)行政调解原则:

1. 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2. 合法原则。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 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 效率原则。简化程序、确定调解时限、注重效果,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及时高效化解争议纠纷。

三、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是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纠纷另一方,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不符合条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其他渠道。

(三)调解。调解由行政机关有关人员主持,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签字或盖章。

(五)回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归档。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由行政机关按年度归档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任务分工,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开展行政调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承担所辖县(市、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信息交流、宣传培训和评价考核。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负责、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行政调解力量的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督导作用。

(三)公布责任范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梳理涉及本单位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方便群众解决争议纠纷。

201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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