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8-25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豫建财〔2016〕2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会〔2016〕17号)、《河南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控制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控制制度

2016年8月2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内控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会计信息正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二章 财务机构内部控制

第三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二)管理单位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编报部门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审核年度预算,综合统筹资金平衡。

(三)认真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四)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客观、真实对预算执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提供准确数据。

(五)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

(六)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归档工作。

(七)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等工作。

(八)负责单位经费申报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审查、监督。

第四条 票据管理

(一)使用的各种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和银行结算的有关票据等)收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计划财务处出纳人员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领购,并按银行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和使用。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开具与财政部门规定不相符的内容。

(四)各种票据要严格保管,一律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

(五)票据开具的内容和项目要详细,不得漏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其他联次一并保管,以便备查。

第三章 预算业务控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等管理制度。单位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支出。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实行预算编制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条 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组织和安排各项资金的收支。

第九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除落实中央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办理单位申请的支出追加事项;各单位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必需的新增支出,由单位统筹年初预算、结转资金和消化原有账户资金解决。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因国家政策和客观情况改变引起工作量及成本支出发生变化时,根据单位履行需要相应调整单位的支出预算。

第十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变更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期末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和决算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统一要求在厅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预决算执行透明度。

第四章 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大额资金调度等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单位收入管理

(一)各项收入中规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二)其他收入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管理原则,纳入单位收入预算,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 单位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证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工作和专项业务开展的必须开支。

(二)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三)严格项目支出管理,特别是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明细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第五章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过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经办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时,要对票据、政府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支付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给供应商,杜绝直接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自行采购支付资金的采购人应执供应商开具的财务发票、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报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执行,原则上应通过转账和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控制

第二十四条 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我厅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负责与我厅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统管工作,负责资金管理,记好总账,控制全部资产。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人(保管员),负责各项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对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主要职责有: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调账,保证账实相符;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负责管理的资产进行清点,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要按件建立技术档案,并负责向使用人说明有关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做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注册、申请、登记等各项工作,加强防范措施,防止无形资产被非法使用等。资产使用部门实行物品分工负责制,特别是贵重仪器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实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部门要对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证、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严格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由单位申报,报经厅里审核或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单位审批,报厅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二十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应当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购置的各类资产,包括家具、用具、仪器、设备等,不论资金来源渠道,都属于厅里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送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入库和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办公室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备查账,进行实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或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金和公务卡控制

第三十八条 现金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现金结算规定,控制大额现金支付。严禁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以白条抵库。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做到日清月结,现金与实际库存相符。严格控制现金余额,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四十条 厅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及综合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综合计划财务处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我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财〔2013〕1号)精神,认真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现金支付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公务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方式。能使用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公务支出项目,凡是能用转账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而没有通过转账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一律不予现金支出。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而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要从严控制。必须支出的,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经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金额较大的,必须经本处(室)主管厅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二)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章 内部稽核控制

第四十五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定人、定岗、定责,做到钱帐分离、账物分离。

第四十六条 按照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出纳人员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应严格审查原始会计凭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

第四十八条 主管会计应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和审查,审核的内容,包括收支金额、领导签批、经办人、开支用途、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财务印章分开管理,即主管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印鉴名章。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支出报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

第九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交接管理。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办理交接手续。

(一)已受理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七)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八)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九)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年终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三)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十章 债权债务控制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单位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对账、结算、清理,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要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及时核算、及时结算、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交接制度、考核机制等。加强新增债权、债务的控制管理,各单位除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要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债务,向个人和外单位借出各种款项,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垫付不属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和验资报告记账。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按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和验资报告记账。不得以借贷方式作虚假投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对外投资项目及其内容。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外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第五十七条 未严格履行对外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往来账款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核算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二)强化应收账款台账、催收责任、年度清查、坏账核销管理,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

(三)对往来款项定期开展清理,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往来款项进行核算,不得将应属于本单位收入等非往来款项作为往来款项挂账。

第六十条 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如确需借用款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款项和利用往来款核算收支及虚列支出,要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单位的清理结算制度,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严格审批处理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一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六十二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厅里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和验资报告记账。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按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和验资报告记账。任何单位不得以借贷方式作虚假投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对外投资项目及其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投资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正确反映投资情况,如实核算投资收益和损失,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第六十五条 未严格履行对外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六十六条 要建立建设项目资金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独立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七十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决算,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工程资料档案室。

第七十二条 做好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设置、专账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规范成本归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未经批准的超建设内容、超建设标准、超建设规模等开支,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控制项目费用,必须按规定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严禁计提,不得超支,确需超标准支出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必须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卡、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器具等,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决算,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控制

第七十五条 妥善保管使用公章,建立用印登记台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外签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七十六条 定期对合同统计、分类、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第七十七条 保管人员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章 体制机制控制

第七十九条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预算、会计、审计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十条 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加强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第八十一条 严格依照国家和世界银行及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项目前期准备、采购、支付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准备、采购、支付等环节做好监管。

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制度。对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照相关处室提出初审意见、计划财务处审核、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与省财政厅等联合下文实施。

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控制

第八十三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八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第八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第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八十七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一般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八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系统各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九十条 内部控制监督制约权力措施,主要包括:

(一)在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方面,重点是项目审查和项目审定,监督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资金分配,监督制约的措施为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

(二)在资金管理方面,重点是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监督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监督制约的措施为加强管理、严格审批、集体确定、制度约束。

(三)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重点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操作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或少收、不收、无依据收取费用、变相或强制收费、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监督制约措施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收费,规范减免程序,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在政府采购方面,重点是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按规定需要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标,监督制约措施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严格执行法规,使政府采购程序合法。

(五)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重点是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监督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监督制约措施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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