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出台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5-09-14 00:00 来源: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许昌市2014年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可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形式进行上市交易,从而取得完全产权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难和问题。日前,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地税等5部门再次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为群众办理经适房交易提供依据。

《补充意见》明确,目前该市所有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不进行政府回购,各相关部门可据此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目前,对于购买市政府集中建设且满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可到该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取得该经适房的完全产权。针对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或者购房交款收据等日期不一致的问题,《补充意见》明确,以日期在先者为准确定其缴纳差价款的比例。

针对市政府集中建设、且于2008年以前全部销售完毕,但未办理房产大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如果纳税人当时签订有购房合同,以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日期作为契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当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以当时开具给纳税人的收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日期作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由纳税人出具当时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承诺证明。房产大证可以办理在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由该公司协助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分户房产证。

对于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对经适房进行转让、过户的,《补充意见》规定,因继承、离婚析产的法律事实导致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经市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从原购房之日起计算。购房人需要把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改变为完全产权的,需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差价款、契税等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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