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谐稳定,固始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固始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并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综治信访稳定办公室。
固始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领域是: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规划,住房等重点民生领域的争议纠纷,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行政调解的范围是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因行使管理职权或者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发生的行政争议。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系的矛盾纠纷。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纠纷。
固始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终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