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中国传统
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豫建函〔2013〕224号
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村建函〔2013〕50号)要求,现就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大纲编制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县(市)域传统村落情况,从各省辖市、直管县推荐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推荐名录(第一批)中,尽快确定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在做好科学调查,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分析传统村落特征和保护价值的基础上,于2013年10月10日前完成保护发展规划大纲的编制,并将保护发展规划大纲(一村一份,文本和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报送至我厅审查。
二、按时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审查与成果报送
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保护发展规划(审查稿)文本10份、光盘1份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我厅将会同省文化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规划编制单位依照省厅审查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一村两份,文本和光盘形式电子文档)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送至我厅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明确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程序和责任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符合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划大纲直接报送至我厅审查。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对保护发展规划(审查稿)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发展规划的指导,选派专家参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保护发展规划(审查稿)的初审,并将依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及审查情况报送至我厅,参与省厅组织的保护发展规划(审查稿)技术审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保护发展规划大纲和规划(审查稿)进行技术审查,保护发展规划大纲技术审查时间集中安排在10月10日至10月20日,保护发展规划(审查稿)技术审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已编制保护规划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不需要重新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但应提供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成果(电子版)备查。
保护发展规划大纲和规划成果的质量、工作进度等将被作为中央奖补的重要依据。凡未完成档案建立、规划大纲和规划成果未通过省级审查的村落将不能享受中央补助。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结合传统村落档案建立,启动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其技术要求、编制程序和责任参照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技术审查及完成时限等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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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补充通知
2.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
3. 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单位省级推荐名录
2013年9月2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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