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
和资质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和部分资质变更工作委托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
(一)凡由我厅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10月3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通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信息系统”,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规定时限复审企业陈述材料,并调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材料。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或简化上述工作程序,凡未公示的或举报投诉材料未核实的,不得将审查结果报送我厅。
(四)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厅。
(五)我厅将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六)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二、资质变更工作
(一)即日起,凡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乙、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厅变更外,其它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扔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企业按照《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对上述进行变更或增补证书的均应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四)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仍按现行规定(建市函〔2005〕375号)执行。
我厅将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以及资质变更工作适时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和资质变更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资质延续和变更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更正。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汇总表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