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
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省外工程勘察设计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方式,我厅不再办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建立健全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在本地承揽业务的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加强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揽勘察设计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省外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和查处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资质挂靠、人证分离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报省厅进行集中通报处理。
三、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同时废止。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