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财〔2014〕1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人员要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二、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厅机关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人员,到省内、省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并经主管厅领导审批。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因公到省内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到省外出差,除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外,还必须由主管厅领导审批。厅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出差费报销金额超过2000元的,必须按照已有规定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规定包干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费,应当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四、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以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机票支出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六、《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46号) 已发布在我厅网站上,网址http://www.hnjs.gov.cn,请在“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制度”栏目查找。
七、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