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标准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40号
郑州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事司《关于对施工现场标准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复函》(建标实函〔2014〕95号文),为了做好全省标准员资格认定工作,尽快建立标准员工作队伍,认真做好本地区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现就我省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部分专业人员免试取得标准员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标准员试点城市范围内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标准员试点企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取得标准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二)具有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从事现场管理工作满五年,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已取得施工员、质量员和安全员之一职业资格,并在施工企业现场工作满五年。
三、认定名额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标准员试点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根据在建项目需求,合理确定认定人员数量;
(二)标准员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和市政总承包企业,参照企业资质标准中的一级建造师人数,确定认定人员数量限额。具体为,房建总承包企业:特级50人、一级12人、二级12人、三级10人;市政总承包企业:特级12人、一级12人、二级10人、三级8人。
四、认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个人申请(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8日):符合认定条件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填写申请报名表(见附表一)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审查推荐(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经企业审核同意后,填写申请报名汇总表(见附表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格认定(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2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资格最终认定;
(四)组织培训(另行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培训计划,考核认定发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城市、试点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确实把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选拔到标准员工作岗位上来,充分发挥标准员的作用,切实把标准工作贯穿到整个建筑工程的全过程。
(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各个时间节点要求,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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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