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统称《2013计价规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统称《44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其配套的文件、解释,同时结合《2013计价规范》、《44号文》做以下相应调整:
一、人工费
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发包人在招标公告时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含全额和部分出资)、承发包双方有异议的应执行我省人工费指导价。
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算人工费。人工费指导价作为计算人工费差价的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
二、材料费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材料费取消检验试验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列入管理费中。
工程设备(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凡合同约定由承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均列入税前造价。
材料费的风险由承发包双方分担,5%及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料应据实调整,其价格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三、企业管理费
1. 管理费内容增加材料检验实验费、担保费用等,相应调增管理费用,按2.8元/综合工日增加,进入综合单价。
2. 今后管理费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公式为:[人工费指导价—定额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数×6%,进入综合单价。
四、规费
在社会保障费中增加“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60元/综合工日。即社会保障费率由7.48元/综合工日调至8.08元/综合工日。
取消“意外伤害保险”。增加 “工伤保险”,费率为1.00元/综合工日。
五、计日工
计日工综合单价按施工当期人工费指导价乘1.38系数(含管理费和利润)计算。
六、总承包服务费
1. 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由2%~4%改为1.5%,计算基数为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内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 总承包人既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不含工程设备)的3~5%计算。
以上费用中已包含了管理费和利润。
七、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费包括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文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2. 凡列入单价项目的措施费我省已有相应定额子目,并包含了管理费和利润。
3. 列入总价项目的安全文明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率中已包含了管理费和利润。
4. 增加非夜间施工照明费:(见附表)
本通知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
附件:YA.12 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