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6-27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财〔2014〕10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意见,结合省审计厅对我厅审计提出的问题及我厅财务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各项支出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办理支出,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财务部门要依法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报销。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不得随意设立项目、标准和扩大范围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不得随意挤占支出和乱列费用。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如实填开发票,购买大额办公用品必须附明细清单。报销印刷、租赁、大型设备购置等费用必须附合同或协议。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务接待工作的意见》(豫办〔2008〕3号)和我厅《公务接待费用管理规定》(豫建综计〔2008〕26号)的有关要求,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我省定点饭店或宾馆。公务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由接待单位列出详细支出清单,采用支票结算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采用现金方式结算。

    三、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会议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度。我厅召开的三类会议必须于每年年底前(每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我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召开的四类会议必须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时,必须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据实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会议费支出预算需要说明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会议结束后,承办会议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要予以剔除,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不予报销。厅机关各处(室)和预算单位召开会议必须按规定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指定会议定点单位。

    四、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我厅《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豫建〔2010〕6号)和《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2012〕149号)规定执行,每年9月份向厅科技处报送下一年度出国任务,经省政府批准出国(境)任务和预算批复,才能出访。厅直属各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必须纳入单位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厅机关各处(室)需要支付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由厅科技处同计划财务处协商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出访任务,纳入下一年度我厅部门预算。未经省政府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未经部门预算批准的,一律不得支出因公出国(境)费用。不得以研讨、招商、考察等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活动,不得用公款出国旅游或变相旅游。

    五、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减少公务车辆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支出。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凡未经批准、没有车辆编制、没有纳入单位收支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购置预算的,一律不得购置公务车辆。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实行定点加油、限量加油,能不开的车尽量不开,以减少公务车辆各项费用支出。公务车辆维修必须到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维修后支付维修费用时必须附维修费用明细清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厅直属各单位要制定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维修审批以及复核报销程序,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维护费用管理。

    六、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62号),培训部门每年应将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所属单位转嫁或摊派费用。财务部门要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各种办公设备以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七、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严格执行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出差人员应当到出差定点饭店住宿。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相互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八、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执行我厅《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豫建综计〔2008〕12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财〔2013〕1号)的要求,凡是《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提取和现金支出,对于发放个人的奖金、补助、抚恤金和劳务报酬等,原则上直接划转奖励、补助及抚恤对象和劳务提供者的个人借记卡上,不再通过现金支付。

    九、加强津贴补贴管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厅直属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设置津贴和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在所属单位以任何名目发放现金、实物和报酬。发放劳务费、专家评审费等,必须如实填写姓名,完善审批手续,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厅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要有依据。不准超越批准的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准超越标准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属于自身的收费转移到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不准搞任何摊派。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单位如有违规收费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单位负责人要对违规收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规范资产购置管理。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资产的要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由我厅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购置预算执行。各单位不得超标准、超计划配置资产。

    十二、全面治理“小金库”,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及个人不得在账外设账、私设账簿、私存私放公款,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一经发现,作为“小金库”严肃处理。非财务部门一律不准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和非财务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作违纪处理,全部没收账户资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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