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强化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4〕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迅速扩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呈现多发态势,在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旧城改造安置工程以及村镇建设工程中表现尤为突出。为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谢伏瞻省长、赵建才副省长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规范建筑市场,做好源头把控
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必须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管范围,依法办理建设手续,不得以重点工程和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程及其他理由逃避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以下村镇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相关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监督。严格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确保工程合理造价、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入。
二、完善监管体系,充实人员力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各地要将监管力量下沉,尤其对城市设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县(市)合村并点等安置房工程,要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纳入监管,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确保应当依法监督管理的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要加大对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其履职能力,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真正做到监管不缺位,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三、明确各方责任,加强过程控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进一步推进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突出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质量、安全检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强化监理单位监督责任,依法规范监理行为,严格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和检查验收程序,切实把好检查验收关。
四、完善联动机制,突出监管重点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完善招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等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闭合管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程标后履约行为监督机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联动。
要突出监管重点,把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重点环节、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倾斜。一是着力提升质量问题和事故多发地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地区、建设规模较大地区、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地区的监管能力;二是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多发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较差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力度;三是加强对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乡结合部改造工程的监管;四是继续保持对危险性较大部位、设备设施及关键环节的监管高压态势;五是加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力度,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效保证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要继续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招投标、施工许可、人员资格、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建筑材料使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具体行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质量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制度,在工作部署、监督检查、整改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平稳。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