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3-24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

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豫建住保〔201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暨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新开工64万套,基本建成27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抓好保障房分配和入住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2014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2014年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报批工作,完成今年建设计划项目选址手续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组卷上报,并同步展开农用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逐项目明确施工节点和责任人员。市、县规划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选址把关,严格落实“三不”原则,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不得办理选址和规划审批;6月底前,列入2014年新开工项目计划的,必须全面开工建设。要优化保障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合理利用套内空间布局,优化户型设计。加快推进续建项目建设,2014年9月底前,2010年度及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竣工并分配入住,2011年度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基本建成(含竣工)进度要求。

    二、加快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要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重点。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积极申请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建设进度已完成主体封顶和基本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加快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在安排城建投资计划时,要向上述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倾斜,优先安排。2014年新开工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要提供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三、切实降低门槛加快分配入住

    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要求,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准入门槛,并将调整后的准入条件、受理审核程序、轮候办法等向社会公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要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和轮候范围,不得设定收入等附件限制条件。各地要加快存量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已竣工且配套基础设施完备的项目,要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分配入住。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要在9月底前完善基础设施并分配入住。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基本建成后即可进行分配,力争竣工后即可交付使用。各地要制定公租房轮候规则,简化公租房申请和资格审核程序,强化信息公开,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平。

    四、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计算规划总建筑面积时,不得将项目建设的商业用房面积扣除。对旧城改造、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上述项目在计算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时,也不得将其建设的商业用房面积扣除。

    五、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解决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相结合;与公租房建设相结合;与破解城市发展土地瓶颈制约相结合;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与改善城市面貌相结合;与拉动投资、促进消费相结合;与招商引资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社会问题相结合。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认真研究、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入探索实施改造的路径和方法,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积极申请统贷统还等贷款。要深化完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等旧城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要切实加快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六、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2号)要求,全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探索建立统一租金、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分区片合理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要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市、县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按照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科学设定补贴档次和补贴标准,分档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切实提高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扣除补贴因素,并轨后不得提高原租住对象的实际租金负担水平。各地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可纳入当年租赁补贴发放任务,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允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购买部分产权,逐步实现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并轨前已按廉租住房立项审批并实施的项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仍可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共有产权。

    七、加强保障房后期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维修等后期管理机制,积极探索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商业化管理方式,切实降低保障房运营管理成本,建立保障房后期管理的财政补贴投入机制。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保障房维修基金、保障房维修养护台账,确保大修改造需要。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设立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等形式,深入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八、加强信息平台使用管理

    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力量,抓紧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和上传工作。依托信息平台,加强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动态更新、信息公示、网上资格申请以及日常统计等工作,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项目基本信息录入,7月份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直接从平台提取项目开工和基本建设数据。省辖市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信息系统统计录入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质量。要全面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各地要明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做到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保障性住房一套一档。

    对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结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并对督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情况通报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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