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14〕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废止。我厅决定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第六条第五款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条款做以下调整:
一、购买机械为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办理备案时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机械为2014年1月1日(含当日)后出厂的,办理备案时不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