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4〕14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1. 资质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章程;
4. 验资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核定资质等级申报材料要求:
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资质等级证书(不含暂定资质)有效期3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再开展资质动态考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提出延续申请,按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资料,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要件,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资质审批。
二、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市、县应实行手册网上备案。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要大力推广使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中随意变更规划、虚假合同、面积短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拖延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低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三是完善信用管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及时更新企业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企业,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补报,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列入黑名单处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加强信用管理,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和存在较为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付使用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的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将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以及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清出房地产行业。同时还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