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豫建〔2013〕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内容
1. 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安全问题查处情况等。
2. 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临边洞口安全防护及现场用电和消防安全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查内容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2.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 工程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是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等实施情况。
4.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是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资源保障及应急演练情况。
有关检查内容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68号)执行。
三、工作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
2013年3月中旬至4月15日,全省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郑州市地铁建设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企业自查期间,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督促企业自查整改,确保检查效果。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于今年4月下旬至5月底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至9月期间组成检查组对我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查要覆盖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坚决避免敷衍了事和走形式。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跟踪整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真正做到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
(二)严肃认真,严格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认真进行检查、督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切实整改到位,并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认真总结,切实改进。各地在组织自查、抽查的基础上,要总结本地区自查抽查情况,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请你们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四)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吴晓磊
电 话:0371—68080830(传真)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