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淮河流域县城供水水质抽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2〕52号
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切实掌握全省流域饮用水水质状况,进一步推进全省供水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423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淮河流域县城供水水质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测范围
此次主要是对省内淮河流域部分县城的公共供水厂的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查检测,(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抽查检测内容
采集有关县城公共供水厂的出厂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进行检测。消毒剂余量及其消毒副产物指标根据供水厂实际使用的消毒剂进行选择。
三、抽查检测方法
(一)省厅负责组织此次水质抽查工作,并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郑州监测站负责抽查水样的检测工作。
(二)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有关县城进行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于11月13日,送至郑州监测站进行检测,(采样要求见附件2)。
四、抽查工作有关要求
(一)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人员和技术力量,做好水样的采集送检工作。县城公共供水企业要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二)承担水样抽检任务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准备,做好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和试剂安排等工作,确保此次省内淮河流域部分县城供水水质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联系人及电话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联 系 人:孙聪会 张 忠
电 话:0371—68080857(兼传真)
(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郑州监测站
联 系 人:张晓霞
电 话:0371—67696191
附件:1. 普查城市名单及水厂名称
2.样品采集要求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普查城市名单及水厂名称
省辖市 |
受检县(市) |
水厂名称 |
样品编号 |
信阳 |
潢川 |
潢川县自来水厂 |
12DC411526501 |
淮滨 |
淮滨县五万吨水厂 |
12DC411527501 |
淮滨县管网水 |
12DC411527502 |
驻马店 |
新蔡 |
新蔡县自来水厂 |
12DC411729501 |
新蔡县管网水 |
12DC411729502 |
上蔡 |
上蔡县自来水厂 |
12DC411722501 |
许昌 |
长葛 |
长葛市二水厂 |
12DC411082301 |
周口 |
西华 |
西华县自来水公司水厂 |
12DC411622501 |
西华县管网水 |
12DC411622502 |
漯河 |
舞阳 |
舞阳自来水厂 |
12DC411121501 |
附件2
样品采集要求
充分做好采样容器清洁和密封工作,保证采集的样品从采样到检测期间不发生改变,能完全代表供水水质。在采样现场即需用胶纸粘贴或悬挂标签于水样瓶上,注明样品编号、采样人、采样时间及地点等。采集水样时,应先用样品荡洗样品瓶和塞盖2-3次,再采集水样。某些用于采集有机物检测和加过保存剂等经特殊处理的样品瓶,采集前不能用样品洗涤。
采样容器使用要求
序号 |
数量 |
体积 |
采样容器 |
需加试剂 |
检测项目 |
备注 |
1
|
1个 |
50mL |
玻璃 棕色 |
抗坏血酸 0.2g |
挥发性有机物 |
密封(采样瓶必须接满水样,不能有气泡)而且需冷藏 |
2 |
1个 |
50mL |
玻璃 棕色 |
硫代硫酸钠 0.1g |
三氯乙醛 |
密封(采样瓶必须接满水样,不能有气泡)而且需冷藏 |
3 |
1个 |
50mL |
玻璃 棕色 |
氯化铵 0.005g |
卤乙酸 |
密封(采样瓶必须接满水样,不能有气泡)而且需冷藏 |
4 |
1个 |
5L |
玻璃 棕色 |
抗坏血酸 1g |
农药、除草剂类 |
冷藏 |
5 |
1个 |
1L |
塑料 |
HNO3,pH≤2 |
金属离子 |
一般 |
6 |
1个 |
250mL |
玻璃 |
NaOH,pH≥12 |
氰化物、挥发酚 |
一般 |
7 |
1个 |
5L |
塑料 |
|
常规项目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