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6〕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审批事后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已经在各地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含省内企业跨区经营、省外企业进豫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资格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服务情况,具体内容以《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为准。进豫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监督检查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服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依据《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验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项目中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由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中及时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并依据系统中的信息(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开展资料查验和项目实地检查工作。
2.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对接受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加分项目由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获得荣誉情况适当加分。企业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以上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优秀”;企业综合评分达到80(含)—94分的,监督检查结果为“合格”;企业综合评分低于80分或无故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初评结论为“不合格”,可给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内,经整改仍未达到80分以上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3. 对于省内公司注册地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设立有分公司并开展有接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抄告该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豫经营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抄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厅统一汇总记入该公司进豫经营信用档案。
四、有关要求
1.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以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中企业填报的数据信息为基础,严格审核,为我省编纂《2015河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及第一手研究资料。
2.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所在市(县)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本辖区内接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得分情况录入全省综合监管平台中,并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予以注明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自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 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认定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认定为“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在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作为符合等级相应条件予以确认。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由监督检查部门将结果抄告资质颁发部门,由发证部门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4.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随文报送我厅。
5.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2.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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