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
印刷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印刷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2.1 招标编号:20150402
2.2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印刷项目
2.3 招标内容:
2.3.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印刷,具体品种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3.2本次采购为整体采购,投标人必须对全部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不得漏项。
2.3.3通过本次公开招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合格投标人数量确定2-3家印刷企业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刷项目定点采购单位。
2.4 定点采购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5 交货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及所属市、县国家税务局所在地。
3.1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完成本项目印制、供货及服务能力的印刷厂家;
3.2 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3.3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书,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4 具有印制普通发票一年以上的资金垫付能力,提供资金垫付承诺书加盖公章;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 年 4 月 29 日至2015年 5 月 2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 时至11:00 时,下午15:00 时至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须持营业执照和单位介绍信,在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9001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须提交5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进账单形式递交,合格的投标人可直接获取招标文件。(注:标书发放10日历天)
4.2 招标文件免费发放,并只发电子版,获取时请自带u盘拷贝。
4.3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的投标。
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5年 5 月 20 日 9 时整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5 月20 日 9时,地点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5.3开标时间:2015年5 月 20日 9 时整。
5.4开标地点: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5.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核验的证照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提供)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授权书原件(代理人投标提供);
(3)《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
(4)资金垫付承诺原件。
七、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4号宁夏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9001室
联系电话:0951-5034957
邮政编码:750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用于投标保证金)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账号:106000013846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