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3年或2014年第三方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
1.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该相关材料)
1.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该相关材料)
1.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供应商;
1.3 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
1.4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核查);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3年或2014年第三方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原件核查);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该相关材料复印件)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该相关材料)
1.5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核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格式点击下载)
1.6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1.7 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1.7.1.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7.2.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 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2) 为了提高效率,供应商可先下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点击打开)”,填写后打印并与以上资料一并携带购买招标文件。
3) 分公司投标: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供应商已具有总公司有效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