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供应商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可以是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报表); (三)税务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或者提交从税务机构网上下载的依法缴纳税收情况证明;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月或者近三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证明专用章,或者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保缴交情况证明;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2012年1月1日至今)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2. 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1.3. 投标人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4. 投标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完整、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完整或无效的,将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资格证明文件不接受评标过程中的补充。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