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复印件;若为自然人的,则提供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书、近一或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交证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原件;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投标的,由自然人签字),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