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做出书面声明: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税务登记证书、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证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必须同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15层及以上)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3.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