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投标人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可以是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报表)扫描件; (三)税务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或者提交从税务机构网上下载的依法缴纳税收情况证明扫描件; (四)投标截止当月或者近三个月有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证明专用章,或者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保缴交情况证明扫描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扫描件;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一)投标人应提供新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二)投标人必须提供被租赁车辆的营运许可证扫描件。 (三)投标人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资质证书,并提供证书扫描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特定条件或提供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证明文件为扫描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五)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