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做出书面声明: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税务登记证书、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证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必须是玻璃钢船舶的制造或维修厂家,具备承修本项目的船坞设施;提供船坞照片及证明其场所长期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合同),若是提供租赁船坞,协议期至少1年,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为本船修理临时租用的情况]; 1.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投标资格状态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承修过3艘船长15米及以上玻璃钢船舶的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 3.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