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近期(上一月、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书、近一或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交证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