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书、近一或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交证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本项目要求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条件一:投标人必须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且具有从事该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资格;或具备环保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以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条件二:投标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以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说明:投标人若不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要求的,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单位的前述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4、投标人必须为每个合同包配备一名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册建造师),该人员已通过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员信息登记,应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可查询,且岗位一致。目前无在建工程项目。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详细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