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境内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2.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财务状况报告(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投标人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函(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4.本次采购货物中若是属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强制采购类产品的,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节能、3c认证等),必须附上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投标方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