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除品目三、品目四、品目五、品目六外,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是制造厂家唯一授权的经销商; (3)具有营业执照及所投产品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经营/制造许可证制度或生产注册证制度的货物须提供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品目五商品混凝土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提供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时间范围必须包括:本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检察院所需查询资料详见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