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含)以上施工资质; (3)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