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2017-2018年度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定点资格认定项目的采购公告 |
公告次数:1 |
发布日期:2017-06-01 |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2017-2018年度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定点资格认定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
一、采购编号: | fhzfcg(2017)015x |
二、项目概况: | 子包1: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彩印印刷业务定点资格认定; 子包2: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彩印印刷业务(3000印数以下)定点资格认定(面向广告公司) 子包3: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普通印刷业务定点资格认定。 (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文件在采购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 |
三、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特定条件: 1、印刷企业须具有相应的胶印设备和其它必须的生产设备,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的要求; 2、(1)入选彩色印刷类企业至少应具有四开以上四色胶印机1台;(2)投标人只能投报一个子包;(3)入围的彩印类印刷企业可承接彩印业务(含3000印数以下)也可承接普通印刷业务,入围彩印3000印数以下广告公司仅承接彩印3000印数以下彩印业务,入围普通类印刷企业的仅承接普通印刷业务。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
五、标书发售日期: | 自公告刊登日起至2017年06月20日16时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
六、标书售价、地点及方式: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以非现金方式交纳,形式:单位网银、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或汇兑。账户名: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64010122000743127 开户行:宁波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电话、传真:0574—88589092 在2017年6月20日下午16时前须足额缴纳(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汇款信息或转账支票中注明项目名称。注:▲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时间到账,视作报名成功;超时报名无效。 |
七、投标截止时间: | 2017年06月22日09时00分 |
八、投标地点: | 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一 |
九、开标时间: | 2017年06月22日09时00分 |
十、开标地点: | 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一 |
十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
十二、其他事项: | 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宁波政府采购http://www.nbzfcg.cn”、“奉化政府采购网http://cgw.fh.gov.cn”及“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fhggzy.gov.cn/”上公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三个网站,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2、相关内容须知:《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http://www.fhggzy.gov.cn。 3、供应商须在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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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丁先生/88602101/奉化区大成东路275号城投商务大厦七楼 采购机构:宁波市奉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574-88589815 传真:0574-88589815 联系地址: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3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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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阅览标书:fhzfcg(2017)015x2017-2018年度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定点资格认定入围(2017.4)_2017611058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