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区绿化面积的逐年增大,县城的人居环境日趋舒适、美观,市民幸福指数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巩固“省级园林县城”成果,固始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及时了解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开通了举报破坏绿化的热线电话,第一时间倾听市民声音,现场解决市民反应的问题,使破坏绿化的行为无处遁形,让建绿、护绿成为市民支持参与的自觉行动。
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固始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维护城区绿化成果措施:
第一,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制止或举报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美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城区的绿化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居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但应接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区绿化用地,因建设特殊原因,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限期归还。违反本条按《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三)规定,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区公共绿化带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树上捆绑铁丝、刻画、吊挂物品,严禁向花坛(池)、绿化带内扫入或倾倒废弃物、污水、践踏绿篱等。违反其规定之一的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四)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县城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树木,必须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本条按《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五)规定,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六,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区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由城区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第七,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的升值换来了市民对城市的喜爱,市民的参与提升了固始的形象,关心爱护自己的城市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自觉行为。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共同为我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做出贡献,今天的固始,正在“将森林引入城市”;明天的固始,一定“把城市建在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