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驻马店市政府决定,将该市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时间将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
为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努力去除该市商品房库存,2015年12月,该市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明确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办理购房补贴,其中城镇居民购房补贴执行至2016年3月底,本市区域农民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至2016年11月28日,共办理购房补贴7208宗,面积约84万平方米,发放补贴9127万元,其中农民首套房购房补贴5070宗,占市中心城区同期商品房销售面积的29.16%。目前,该市购房补贴窗口日均办理农民购房补贴100余宗,发放补贴120万元左右。购房补贴政策的施行,对促进该市农民进城购房,消化商品房库存起到了积极作用。
基于该市农民进城购房的积极性较高等因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努力去除商品房库存,市政府决定,将该市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时间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补贴对象及标准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按照《实施意见》,本市区域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5000元;购买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2000元;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可申请财政购房补贴15000元。
在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界定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关于农民身份的界定,《实施意见》指出,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记载事项为准,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的,视为农民身份。在首套住房的认定方面,《实施意见》规定,首套住房根据购房人本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购房人本人名下无房的,视为首套房;以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