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6〕8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建设
指 导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素质,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信用奖惩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强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着力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和水平,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为提升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对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不良信用记录: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6.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 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8. 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的。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记录办法参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不良信用记录内容,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诚信“曝光台”制度
省厅将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及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依法依规将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纳入省级管理的诚信“曝光台”:
1. 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行政处罚(处分)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均可直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依据;
3.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结果;
4.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对于来自企业及个人名义关于勘察、设计市场及施工图审不良行为的实名书面举报,由省厅委托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省厅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复查和依法处理。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将抄送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通过省厅门户网站或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已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建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根据(国发〔2016〕33号文),省厅委托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立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评估专家库,并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
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诚信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企业的遵纪守法、社会责任、企业形象、文化建设等方面。遵循“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评估理念,对列入“曝光台”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降级或撤销。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诚信评价系统,进一步完善行业诚信信息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勘察设计工作现状。
(五)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诚信信息公示制度
通过四库一平台企业信息核查,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企业业绩达不到现行标准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不到位的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六)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诚信激励惩处机制
1.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及个人诚信结果的运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有效惩戒,不断加大勘察设计诚信奖惩措施实施力度。
推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审批、承揽业务、绩效考核、招投标、证照管理、动态考核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时适当增加审核要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 行业协会可按照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劝其退会等惩戒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诚信等级优良的勘察设计企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二)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