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财〔2016〕2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厅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日
附 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厅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财政拨付的指定项目或有指定用途拨入的需要单独报账的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指定项目或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厅计划财务处的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核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与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协商,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清理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七)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 厅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职责,主要有:
(一)拟订本处(室)和本单位申报的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制定管理流程,规范立项、分配、使用和监督;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并实施管理监督;
(三)按财政规划和预算编制及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预算方案;
(四)与厅计划财务处协商拟订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建议方案;
(五)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主要有: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我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五)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六条 厅纪检监察室的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二)对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三)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定期通报违法违纪有关情况。
第七条 按照省政府《河南省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规划和预算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第九条 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涉及我厅的综合经济发展规划、分部门行业专项经费和政策为基础,研究确定财政规划编制期内的预期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围绕预期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在全面梳理总结分析现行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支出保障范围,以专项资金为抓手,测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需求建议。
第十条 纳入财政规划的专项资金需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要求,与部门职能高度相关,属省级财政支出保障和支持范围,绩效目标明确,财政规划期内可实施且有具体分年度资金安排建议,具有明确项目内容和实施计划并经过评审论证。纳入财政规划,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年度预算,即已经具备开工和实施条件、能达到专项资金细化要求、预算年度内可支付完毕。对不具备纳入年度预算条件但具备纳入财政规划条件的专项资金,可纳入以后年度财政规划;对不具备纳入财政规划的专项资金,将其取消或纳入备选项目;对未分解到项目的规划控制数,要按照年度预算准入条件分解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我厅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预算由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布置,由厅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规划和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并报计划财务处汇总。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汇总完成我厅专项资金规划后,报经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如确需延长的,由有关业务处(室)于到期前一年预算时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按程序报批。无特殊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及用途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
第十五条 接到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厅直属单位与计划财务处协商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完毕后分配下达。省财政厅安排的省本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厅直属单位与计划财务处协商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20日内和5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完毕后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对省财政厅和我厅联合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由省财政厅牵头,我厅予以配合。我厅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填报相关表格,并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省财政厅和我厅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