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的通知
豫建建〔2016〕5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期,我厅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及对郑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督查中,发现部分建筑业企业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企业启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不达标、整改不力的建筑施工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三、核查时间、地点
核查时间:2016年7月25日至7月29日
核查地点:郑州未来大厦一楼VIP1会议室(郑州市未来路69号)
四、核查内容
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及社保缴纳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五、核查方式及步骤
(一)省厅组织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安全许可证评审专家进行核查。
(二)被核查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企业各项资质人员情况表》(附件4)、《三类人员汇总表》(附件5)、《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记录表》(附件6),企业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近三个月社保发票和人员清单的原件,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近三个月的工伤保险发票和人员清单原件,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以及相应的附件材料一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核查地点。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需单独提供,一式两份;《企业各项资质人员情况表》(附件4)需根据企业具有资质情况,逐项填写,装订成册,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其他附件材料应按“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附件2),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社保发票及人员清单复印件,三类人员汇总表(附件5),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记录表(附件6),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工伤保险发票及人员清单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六、核查结果
省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当场告知企业核查结果。核查专家和核查企业双方核实结果无误后,在《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签字认可。省厅将依据核查结果对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动态核查所需资料,按时提交,接受核查。
(二)各企业应安排公司负责资质、安全生产管理的同志代表公司向省厅提交核查材料,该同志需熟悉资质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各类人员的要求。
(三)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票否决,直接认定动态核查不合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1. 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 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
3. 企业基本情况表
4. 企业各项资质人员情况表
5. 三类人员汇总表
6.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记录表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