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厅机关公务租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财〔2016〕10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保障厅机关公务活动正常进行,按照规定租用车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意见以及我厅有关“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厅机关公务租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租车费用是厅机关“三公经费”支出的一部分,属于严格控制的费用支出,应本着保障重点、从严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租车。
二、根据现有财务制度规定,租车费用支出原则上仅限于公务用车改革后市内集体公务活动,包括接待、会议、单位组织的集体公务活动等,应租用经济、实惠、环保、安全的车辆。市内集体公务活动出行需要租车的,由经办处(室)提前申请,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租车申请表”,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联系租车。
三、符合厅应急公务用车条件的,应向厅办公室申请安排公务用车。因接待或陪同上级机关司局级领导到市、县检查工作确需租车的,应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租车申请表”,并附上级机关要求接待的公函,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租车。除此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租车出郑州市区的,应由经办处(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并向厅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租车。
四、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关于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督查、检查等),不报销租车、包车费用。
五、经以上程序批准租车的,由厅计划财务处支付租车费用。各处(室)租用的车辆费用支出列支本处室一般项目支出,本处(室)没有一般项目支出的,列支厅机关公用经费。
六、报销租车费用时,还应提供与车辆单位签订的租车合同,租车合同应载明租车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提供车辆单位、车辆使用时间、出车地点、租车费用(包括每天费用、合计费用、如何计算等事项)和其他应载明的事项等。租车费用必须采取转账方式或者刷公务卡方式支付。以现金支付租车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租车审批表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