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意见
豫建设标〔2016〕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