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房改办调整“困难企业集资建经适房申购家庭收入条件”

时间:2016-03-30 00:00 来源:巩义市房管中心

为适应新的住房保障政策体制要求,日前,巩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困难企业集资建经适房申购家庭收入条件调整的通知》(巩房改办字〔2016〕1号),将困难企业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收入标准参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2015〕27号文)公租房家庭收入标准作出调整:

困难企业集资建经适房申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无车辆、工商登记或车辆价值、工商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依据巩政〔2015〕27号文件精神,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申购家庭成员车辆情况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核查申购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购家庭成员公积金贷款信息。考虑到政策的连贯性,家庭收入方面仍依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巩政〔2004〕69号)要求相关程序,由房管部门审核申购家庭提交的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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