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首获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平顶山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去年,该市成为全省首批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省辖市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城乡规划管理,该市决定将《平顶山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纳入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经过深入专题调研,起草小组起草了《平顶山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又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了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论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查处机关报告两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违法行为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查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的,经查处机关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由有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强制拆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接到查处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协助通知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要求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设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举报平台,对接到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