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督行为,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办法中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办法还规定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出的。2.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