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3-30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建城〔2016〕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决定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厅监督检查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3月28日

附 件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市政公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扩容提升,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资料整理、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新开工工程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建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竣工验收工程合格率达到100%。通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查的常态化,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水平,全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提升发展。

二、监督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工程、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包括基建文件、质量报告、认可文件、质量控制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

(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图审机构等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

四、监督检查步骤

(一)排查摸底

1. 开展自查。各在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图审机构等参建各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自查,并建立排查台账。在建工程要严格执行排查签字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实行责任倒查;针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具体情况、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认真整改,确保彻底消除隐患。自查结束后,在建工程要提交自查报告,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共同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应包括组织自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自查台账。

2. 组织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抽检等方式进行,主要对所属在建项目的工程资料、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厅备案。

(二)省厅抽查

省厅抽查,每年至少一次,按照听取汇报、现场抽测和资料抽查的步骤进行。省厅监督检查组成员应由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及勘察设计专家组成,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在建工程情况,从在建工程台帐中随机抽取3-5个在建项目,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完毕后适时进行反馈,全省监督检查结束后下发工作通报。

(三)总结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归纳汇总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梳理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分析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完善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长效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实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职责,分析研究当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问题形势,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开展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组织不认真,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多发、甚至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二)精心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群策群力,部门之间要做好协调,密切配合。督导检查要坚持原则,把握标准,统一尺度,严格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在建工程自查和检查,及时收集汇总检查情况,于4月30日前将在建市政工程台帐和市(县)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质量监督总站(hnszjzz@qq.com)。

(三)强化督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工作进行层层分解,明确时限、标准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通报、讲评和督导督办等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要下发整改通知书或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市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反馈整改情况,确保检查工作有实效、有促进、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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