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资质〔2015〕1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已取得建筑业、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持《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表(建筑业)》(附件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一体化资质证书所有原件经我厅建筑管理处签字后,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五、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应持一式两份《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表(工程设计)》(附件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一体化资质证书所有原件经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2020室)签字,持《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表(建筑业)》(附件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一体化资质证书所有原件经我厅建筑管理处签字后,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六、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有关企业。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电话:建筑管理处 0371-68080835
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0371-68080836
附件:1.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表(建筑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表(工程设计)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