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检查验收的通知

时间:2015-10-21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

示范点检查验收的通知

豫建法〔2015〕23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8号)、《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90号)要求,为总结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培育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目的

(一)落实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督导体系确定的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整体推进。

(二)检验工作成效。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优秀示范点,在本系统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共同提升。

(三)总结提升推广。通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各示范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情况,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紧落实;对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厅将及时总结推广并推荐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后,在全省范围内公布,供全省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

二、检查验收的对象及相关要求

检查验收的对象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培育对象的通知》(豫建法〔2015〕8号)确定的示范点。对符合以下要求的示范点将作为重点推广和推荐对象:

(一)执法理念转变。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以服务为核心,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

(二)工作成效明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行政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高。

(三)示范作用突出。结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工作实际,在优化行政审批、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推行柔性执法方式、探索“互联网+执法”、开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风险防控等各方面有学习价值,或在某一方面有创新举措、典型经验、亮点做法,具有推广借鉴价值。

三、检查验收的方式

省厅将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示范点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活动情况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二)查阅资料。查看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的工作举措、工作台账、行政执法案卷等材料,观看体现典型经验、工作亮点的微视频、微电影等多媒体资料。

(三)实地察看。查看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活动,检验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回访交流。根据今年以来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选取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问卷调查、交流,了解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四、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

(一)检查确定(10月19日至11月17日)。省厅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检查验收工作,其中对特点突出、成效显著的,并结合日常工作实绩,省厅将确定为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优秀示范点。

(二)择优推荐(11月17日至11月19日)。在确定的服务型行政执法优秀示范点中,选择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省厅将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作为省级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备选对象。

(三)迎接验收(11月19日至12月19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省直各部门推荐的省级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备选对象进行交叉检查验收,并对示范点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意见。

(四)确定公布(12月20日至12月31日)。省厅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检查验收结果将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厅检查验收结果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先进典型,确定省级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供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查漏补缺,进一步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质量,确保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名副其实,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带动性。

(二)精心准备。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这次检查验收作为进一步推进工作的良好契机,精心准备,务求实效。

(三)报送材料。通过省厅检查验收确定示范点的单位,要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10日内及时整理相关经验材料,并报省厅法规处。

联 系 人:张贵鹏

联系电话:0371—68080823

邮 箱: hnsjstfgc@126.com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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