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0-12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建〔2015〕1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治化水平,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了科学谋划和系统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滞后于行业发展,无法适应深化改革要求;基层执法体制特别是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体制还有待理顺,执法力量有待加强,执法人员水平亟需提高;一些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住房制度、城乡规划管理、城建投融资、城镇建设管理和建筑业等改革,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打造舒适宜居城市,建设和谐美丽乡村,都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需要有力的法治支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把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力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行政总目标,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到2020年,干部职工法治意识普遍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面达到100%;地方法规规章更加完备,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达到100%;依法决策机制更加健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住房城乡建设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服务型行政执法实现全覆盖,各项工作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基本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职权法定。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理念,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 坚持严格执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为依法查处。防止和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坚持改革方向。着力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突出问题,用改革的思路和举措破除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法治建设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4. 坚持权责统一。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制度化

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根据立法项目的迫切性、成熟性等因素,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提请纳入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投融资体制机制、城市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建筑业改革。对改革发展急需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改革于法有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法规规章,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或废止。进一步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工程造价等立法项目进度。设区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立法的具体事项,推进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做好立法调研、起草和上报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制度,编制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法规规章起草质量和效率。注重引入专业力量,探索委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等第三方研究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或者社会团体论证咨询,凝聚社会共识。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审查。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法治化

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要求编制和公布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报请编制管理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规范保留审批项目的实施,完善内部审批规范,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息监管综合平台、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和项目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为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创造基础性条件。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积极推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行政决策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权限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要求及时公布。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受理、答复程序,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专项执法检查,改进检查方式,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风景名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案件督办。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查处违法建设、违反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查处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等专项执法。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加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和市辖区的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商、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要求,指导洛阳市、汝州市等11个省辖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方面的要求,努力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高效规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体制。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转变执法理念,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规范和文明执法规范,在全系统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认真落实行政指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建立全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督导体系,积极开展全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监督效能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梳理、及时修订行政执法依据,把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要根据造成后果和影响的轻重程度,依法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强化内部监督。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内部自我约束,实行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要主动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调查处理。要认真开展内部行政执法评议,通过评议,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现场观摩、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通过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聘请社会监督员、委托第三方开展外部评议、开通服务热线等方式,创新接受外部监督形式。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参加庭审,配合法庭调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健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方面,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拨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完善公务员法治教育制度,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以案释法,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通过举办法治专题培训、学法用法考试,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专业人员法治教育。在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评价、继续教育等方面,增加法律法规学习内容。制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突出依法执业、遵纪守法的要求。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认真编制普法规划,积极抓好落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大力推进法律进社区、进工地、进企业、进学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作为普法宣传平台,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因地制宜建设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普法阵地,把住房城乡建设法治教育融入群众公共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法治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法制机构督促实施、全体职能机构和干部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部门绩效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法治工作与行业发展同步推进,法治目标与责任目标同步实现。

(二)重视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其中法律专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单位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保证行政复议一般案件由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法制机构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法治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及下级部门法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提高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狠抓执法人员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力量配备,根据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录入、培训、回避管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三)完善基础保障。要保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为行政复议机构提供办公、接待、档案管理场所以及现场调查、调解纠纷所必须的办案设备。积极争取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根据城市发展进程逐年加大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力度。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规范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

(四)严格考评奖惩。各地在实践中既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又要结合各自实际大胆探索创新。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考评制度,使打基础、管长远的法治工作有量化目标。省厅将通过开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各地法治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法治建设进行考评,对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法治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促使全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抓落实、出成果、见实效,不断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治化水平。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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