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7-27 00:00 来源: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建〔2015〕10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行业技术革新和生产方式变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体系基本建立,培训工作全面展开。到2016年底,以中级工培训为主,重点满足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对技术工人在等级和数量上的需求;实现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员工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三、基本原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实行全省统一职业技能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办法、统一培训合格证书、统一证书编码、统一考核评价题库、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的“六统一”原则;制定职业培训考核配套政策,加强职业培训考核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制度体系;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力量培训建筑工人,提高技能水平。

四、实施办法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的政策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评估推荐A类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省属(省管有关建筑企业,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厅属有关单位)培训机构;上报并对外公布全省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等。

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建设行业劳动管理协会)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的实施工作;组织A类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省属(省管有关建筑企业,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厅属有关单位)培训机构的评估推荐;指导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建立、管理和维护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编写相关配套教材;建立完善职业培训考核题库;制定全省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和证书印制等。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的配套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级别、各工种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审核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计划、参培人员报名资格、成绩录入、证书批号等);评估推荐B类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备案;负责对本地区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过程等进行日常动态监管;按要求每年年底报送本地区培训考核机构登记情况报表;统一申领并负责本地区培训合格证的发放。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主要职责:在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职业技能标准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接受不具备培训考核条件的建筑企业委托培训考核;按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印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设备配置,严格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工人职业培训制度,对企业自有工人及长期协作的劳务企业建筑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并对施工现场工人持证上岗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逐步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有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的企业,可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培训合格证书加盖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印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的方式开展培训考核相关工作。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分类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分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A类、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B类、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三类(统称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A类:在依照申请的基础上,从豫劳社职技(2002)82号文件中认定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中评估推荐,并考虑全省布局,适当增加若干家,确保每个省辖市、直管县(市)不少于一家职业培训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B类:各省辖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申请的基础上,从批准的中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中评估推荐,并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当增加。

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各省辖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申请的基础上,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2014年度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建建﹝2013﹞79号)文件公布的全省建筑骨干企业名单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中评估推荐(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A类的企业除外);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量增加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培训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B类、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实行分级分类培训考核

    1. 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考核,全员持证上岗。建筑工人级别分五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2.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A类培训工种等级:限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B类、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培训工种等级:限中级工及以下。

3.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建设行业劳动管理协会)负责实施或委托相关机构承办。

4. 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仍由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培训和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对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可按规定核发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实行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全省统一信息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在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录入、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实施、考务管理、发证管理和证书信息查 询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及时掌握建筑工人的结构比例和流动情况,方便企业资质申报和现场管理查询,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探索创新考培模式

针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中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或工种,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考评与现场施工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地市要探索开设建筑工人网上培训学校,实行远程视频教学,缓解工学矛盾,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实效。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等开展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交底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施工淡季或工闲业余时间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相关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密切与相关部门联系,狠抓工作落实。

省厅将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相关处室参加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要明确工作分管领导、确定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有关工作。

(二)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要坚决执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减轻企业培训考核资金压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对职业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要重点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防止不法中介、未经备案培训单位扰乱培训市场的行为发生;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培训考核质量较差的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要坚决予以查处;通过开展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评估检查,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构动态管理的认定退出机制。

(四)注重经验交流

    各地在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注重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导、组织观摩交流等方式,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提供相互学习的机会。对在实践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并对其中具有共性、规律性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化,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强化舆论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加大对行业内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报到力度,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建筑工人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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