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住宅质量问题,日前,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布维权提醒。
·业主发现质量问题时如何落实保修权利?
业主在使用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首先应根据购房时开发单位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保修事项。属于保修内容的,业主向物业单位或开发单位提出保修要求,由开发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维修。保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业主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若质量缺陷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对属于公共所有部分(如楼梯、屋面、外墙、公共管线系统等),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单位)确定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对住户自有部分(住宅户内墙面、地面等),业主应自行负责。
《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在保修期内,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国家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有如何规定?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缺陷,应当保修。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工程质量投诉有什么规定?
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规定,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有接待和咨询工程质量投诉部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处理部门将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式,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强制执行和约束力。